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协议离婚
台湾居民与大陆居民如何办理协议离婚
2018年10月7日
桂林刘方律师
台湾居民与大陆居民如何办理协议离婚?
根据《婚姻登记条例》的相关规定,台湾居民与大陆居民离婚登记按以下规定办理:
(1)台湾地区居民与大陆居民在内地离婚的,由内地居民经常所在地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办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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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)申请离婚登记的大陆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明和材料:
①户口簿、身份证;
②结婚证;
③离婚协议书。
(3)办理离婚登记的台湾居民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和材料:
①《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》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;
②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境人境证件;
③本人的结婚证;
④离婚协议书。
文章来源:
桂林刘方律师
律师:
刘方
[桂林]
广西嘉沁律师事务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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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链接: http://www.gllflaw.com/art/view.asp?id=92747400416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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