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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期间
2018年10月7日  桂林刘方律师
关于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期间
一、起点:
    (1)约定履行期限的,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。
    (2)未约定履行期限的,经权利人催告,在宽展期内仍未履行的,自宽展期届满之次日起。
    如:《最高人民法院印发《关于贯彻执行<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>若干问题的意见(试行)》的通知》第123条规定:
    “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,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,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,借款人仍不偿还的,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,应当予以准许。”
二、终点
    (1)应当到当事人最终履行付款义务之日。
    (2)如果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,应当计算到判决确定的履行日。
    (3)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日仍未履行的,应当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三十二条 之规定:“被执行人未按判决、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,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。”

文章来源:桂林刘方律师
律师:刘方[桂林]
广西嘉沁律师事务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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