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面对测谎仪:公民有没有沉默的权利?
2018年10月7日  桂林刘方律师
本用于司法坚定技术的测谎仪,将由广州市脑科医院最迟于明年向普通百姓开放。据院方称:"测谎技术运用到现代社会生活,将会有很广阔的前景"。(2月9日《信息时报》)
  对于科学的东西,人们自然要承认其预想的优势功能--99%的测评准确率。然而,将这种特别技术推向社会,似乎除了仪器拥有单位可能会有经济效益的"前景"而外,大约其社会效果的"前景"并不令人乐观。众所周知,测谎技术的运用,本属司法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所采取的带有"强制性"的手段,即是说,犯罪嫌疑人作口供是法定的要求。而将测谎技术面向社会之后,一些并未涉及违法犯的事情,则当事人的一方要求另一方对着"测谎仪"开口说话,或者测谎机构要求被检测者按其规定说话,不仅是难以做到,显然更无这个权力。简单的道理是:并未违法犯罪的普通公民而言,于某个场合说不说话、说什么样的话,这都是公民的自由,更是公民的权利,则任何个人及机构都得对其在测谎仪面前"说与不说"的自由予以尊重。那么,将此技术的运用社会化,则问题就不可避免地出来了:在家庭成员之间和社会普通人之间的纠纷中,要甄别其言语的真假,都会求助于测谎技术。可是,"说谎"与"不说谎"都是公民的自由权,接受与不接受谎言检测,同样是公民的自由权,谁也没有权利强制"说谎人"作进行检测。那么,一芳要捍卫自己的沉默权利,一个则要求须作检测,则彼此间的矛盾当不可避免地会加深、加剧。同时,有的人还可能为达某种目的而不惜采取非法手段,强迫和强制被怀疑对象作检测,这样就将将造成对他人基本公民权的故意侵害。
  就公民的基本权利而言,面对测谎仪,谁都有沉默的权利。倘若在测试过程中,当事的另一方以及检测机构采取诱导甚至威逼的手段,使被测者开口说话和按提问要求说话,这都是违背公民意志和违背人权的。因此,笔者以为,侧谎仪向社会公开,其检测工作也应该是有条件的。尽管进行民间谎言检测不像司法谎言检测那么复杂重要,但为避免侵权和意想不到的测后事故发生,首先应就应对检测程序订立不要的"规矩"。比如测谎师在检测时尊重受测者的意愿,比如当事双方决定进行测谎的前提条件,比如测后结果的程序处理等等,都应依法予以规范。不然,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公民"说话"的违法行为就可能发生。

文章来源:桂林刘方律师
律师:刘方[桂林]
广西嘉沁律师事务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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